财政优惠政策
(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并加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2年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三)各类企业每招用1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2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3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5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
(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并与之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签订5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对直接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扶贫性龙头企业、从事社会事业项目的企业,以发放扶贫贴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税收优惠政策
(一)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投资者从事下列涉农项目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者从事下列社会事业和扶贫就业项目,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1.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以及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吸纳我区农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超过企业雇用职工总数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1.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4.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上述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具体免税目录由财政厅、国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6.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7.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对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6年。
(七)城市(城镇)和自治区外的纳税人到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的农牧业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以上各条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纳税。
(九)税收优惠政策遵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执行。
金融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金融机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二)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三)投资者参加商业保险,享受自治区低费率的优惠政策。
(四)对符合我区旅游业、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饮)品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优势矿产业、建筑建材业六大重点支柱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
其他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及企业职工子女上学享受就近就地入学的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对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家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