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新区科技创新试验区建设,现对新区相关政策意见完善如下。
一、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服务型先进企业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起三年内,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增幅超过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新认定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给予政策扶持,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成功引入风投类资金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团队,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产业协同创新中心.
对新认定为市、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建有区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且年度R&D投入占企业销售4%以上企业,依据其年度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承担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项目,按上级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予以不超过50%的同步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其他顺序完成单位按标准的30%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合作,扶持科技成果转化
经备案且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作项目,结题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转化且成功产业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受让方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参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五、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和参与标准制定
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件给予0.8万元的补助(包括区内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个人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补助;每个企业专利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一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
六、推广发展科技金融
区内创新型初创企业以科技贷款形式,向科技银行获取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24个月;实施科技保险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的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七、建立企业科技专员制度
由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科技专员实行年度考核,对评为优秀科技专员的个人给予3000元的奖励。
八、附则
(一)除上级有关文件及新区其他文件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税务局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确定,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新区科创中心提出申请。
(二)本意见所列扶持内容,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新区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本政策的奖励,若奖励额度超过800万元时,则作同比例下调。
(四)当年未发生(上报)研发投入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本扶持政策。
(五)本意见暂定三年(2016-2018年),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