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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上海站 > 上海政府招商> 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 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关注度: 6337 
区域面积:29.26平方公里
常住入口:83万
联系部门:上海市闸北区招商局
招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招商局
联系方式:40060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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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北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区北部。东与虹口区、宝山区为邻,西与普陀区、宝山区毗连,南隔苏州河与黄浦区、静安两区相望,北与宝山区接壤。全境南北长约10千米,总面积29.19平方千米。境内有铁路上海站、铁路北郊站。轨道交通1、3、4、8号线,内环线、南北高架路、中环线经过区境。境内有宋教仁墓、吴昌硕故居、上海总工会旧址、“四一二”惨案群众流血牺牲地、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中共三大后中央局机关历史纪念馆等遗址及纪念地。为全国科普示范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全国创建学习型家庭示范城区、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区等。

闸北区

  位置

  城区北部,南临吴淞江与黄浦、静安两区隔江相望,东连虹口区,西靠普陀区,北接宝山区。铁路上海站置于境内,是上海市通往全国的陆上大门。清康熙、雍正年间,吴淞江上曾建两座挡潮石闸,老闸、新闸,地境因在两闸之北而得名闸北。
  地处中国“江海之汇,南北之中”的上海,其成长充满动感和魅力,历来都是海纳北川、经济繁荣之地。开埠建市的一个半世纪以来,尤其是经历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上海已经进入城市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和关键攻坚期。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全球化、市场化与信息化的深度发展,上海在城市功能转型、人口持续增长、环境资源约束等方面的压力日益凸显。面向2040年的上海要立足历史新起点,适应发展新趋势,应对发展新挑战,迈向发展新目标。

  1、分目标1--更具活力:一座创新之城

  在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基础上,上海将着力提升在全球经济的功能引领性,成为服务长三角世界城市群、服务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龙头城市,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中心,成为在全球资源配置领域具有重要话语权的国际中心城市。为此,上海应坚持功能提升、区域一体的发展理念,努力:

  提升全球城市核心功能。瞄准未来目标集聚科技创新高端要素,培育科创能力完成动力转换;以金融城和自贸区建设为抓手提升经济辐射力,促进商务功能集聚;塑造城市文化品牌,实现文化影响力扩大;加快高端制造业的集聚和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全面确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至2040年,R&D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达到5%,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左右,年入境游客量突破1500万人,高端制造用地不低于150平方公里。

  追求枢纽门户地位稳步提升。提高亚太航空门户枢纽能级,完善航空服务体系,实现腹地与门户的快速链接;推动国际海港枢纽功能升级,实现港口布局和集疏运体系进一步优化;提升国家铁路输送能力,优化客货枢纽布局;健全信息通讯枢纽服务水平,提升网络速度与信息化水平,提高上海自由开发的全球通达能力。至2040年,国际客流比例达到40%,国际货物中转比例不低于15%,高速无线数据通讯网络覆盖率达到100%。

  实现交通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建成多元化的公共交通模式,完善多层次的公交体系;健全轨道和干线公路网络,优化道路的运输服务功能;完善货运枢纽布局,发展多式联运的现代货运物流体系;灵活应对新兴技术发展,全面建成与全球城市功能相匹配的对外对内综合交通系统。基本实现10万人以上的新市镇轨道交通站点的全覆盖,力争实现平均通勤时间不大于40分钟。

  促进就业创业环境快速形成。同步加强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的就行能力,促进非核心功能及岗位疏解调整就业布局,实现产城融合;降低创新活动成本,建立宽松灵活的产业空间管理机制,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为青年人才提供优质且可支付的住房、公共服务和技能供给,破除国际人才流动障碍。至2040年,创新群体占就业人口比重大幅增长,新建住房中政府及机构持有的租赁性住房比重达到20%。

  2、分目标2--更富魅力:一座人文之城

  面对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人口结构更加多元的未来社会,上海致力于通过对城市品质魅力的不懈追求,成为城市治理成功、全球影响突出、市民高度认同的幸福人文城市。为此,上海应坚持开放包容、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努力:

  构建多元融合的15分钟生活圈。促进各类人群间的社会融合,针对不同人群和家庭类型的多样化需求,调整住房的规模、结构、布局与方式,实现市民住房可负担、可获得;以城乡社区为基础构建15分钟生活圈,充分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均等的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增强高能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营造优质的社区环境,推动社区交通、就业和公共交往空间品质提升。至2040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15分钟步行可达覆盖率到100%,城乡社区公共开放空间(4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和广场)的5分钟步行可达率达到90%以上。

  保护风格独特的历史遗产。对各类城乡历史环境要素进行整体保护,推动抢救性保护的适当实施;注重物质和非物质遗产兼顾,拓展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健全与全球城市相匹配的城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体系和机制,促进历史资源的活化。至2040年,成功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大幅度提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预算比重。

  塑造特色凸显的城乡风貌。保护城市自然景观格局,构筑城市景观结构,营造更多富有人性关怀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培育和发展城市的高品质文化休闲功能和旅游服务功能,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于进入的休闲游憩场所。至2040年,建成2000公里以上的绿道。

  培育兼收并蓄的文化氛围。激发全社会的文化活力,鼓励城市文化进一步包容开放,建设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塑造兼具人文底蕴和创意时尚的现代都会,使得全体市民和国内外来沪人士感受到上海的历史沉淀和文化氛围。至2040年,文化产业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比重达到15%以上。

  3、分目标3--更可持续发展:一座生态之城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资源约束带来的发展瓶颈,上海致力于在2040年建设成为拥有较强适应能力和更具韧性的生态城市,并通过空间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动态改善,成为引领国际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杠杆。为此,上海应坚持生态优先、睿智增长的发展理念,努力:

  开展气候变化的积极应对。着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超大城市多元化风险,推动能源结构战略转型,倡导建立市民公交出行的交通理念,引导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完善防汛除涝保障体系,推动“海绵城市”建设,主动应对海平面上升与地面沉降;提高城市应对热岛效应和极端自然灾害天气的能力,强化城市防护体系建设,降低自然灾害损失。至204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供应的比重达到20%,碳排放总量较峰值下降15%左右。

  营造绿色开放的生态网络。在严格管控城市增长边界的基础上,优化市域城乡空间结构,加强土地集约复合利用,提升存量土地利用效率,严守生态优化的发展底线,锚固海陆自然生态格局和基底,构建覆盖全市域的多层级、网络化、功能复合的生态网络体系,加强生态区域、公园绿地的建设,提升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能力,切实提高城乡环境质量。至204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锁定为3200平方公里,生态用地占陆域面积的比重不低于60%。森兰覆盖率达到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力争达到15平方米。

  建设科学全面的环保治理体系。全面加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的源头防控、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利用,不断提升城市资源利用效率。健全环境治理协同机制,推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共享。PM2.5等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在尽快达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接近发达国家国际大都市水平。至2040年,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左右,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

  形成稳定高效的综合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城市各类能源供给的安全保障度,加强区域水资源合作保障水安全,加强防汛工程建设,提高供应系统抗风险能力。保障城市生命线和信息通信安全运行,强化防灾空间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综合防灾和应急救援机制,发挥地区综合防灾中心的作用。至2040年,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达到2.0-3.0平方米。

  城市性质

  基于对全球趋势和发展潮流的判断,对国家战略与发展要求的相应,立足对上海城市功能内涵的判断,综合对上一版城市性质的延续与提升,提出上海至2040年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大都市。

  资源环境紧约束下的睿智发展

  上海在迈向卓越的全球城市过程中,面临着人口继续增长和资源环境约束的压力。为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和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上海将以成为高密度超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典范城市为目标,落实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负增长”要求,牢牢守住土地、人口、环境、安全等底线,实现内涵发展和弹性适应,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睿智发展的转型路径。

  1、严格落实中央严控超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

  缓解人口快速增长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至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人以内,至2040年控制在2500万人左右。

  2、满足城市实际服务人口的合理需求

  考虑到上海作为全球城市在人口结、分布和流动性上的特点,对水资源、能源、交通、信息、生态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及就业岗位等要素资源的配置作一定的弹性预留,以应对不同情景下包括常住人口、半年一下暂住人口、跨市域通勤人口、短期游客等在内的城市实际服务人口的合理需求。

  3、以用地供给强化人口规模调控

  在建设用地总量锁定前提下,结合不同区域人口目标,按照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加强分区、分类指导,调控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以及开发强度,实现人口规模调控。

  网络化、多中心的空间体系

  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从更开阔的视野和更高的定位谋划上海未来城市发展的战略框架,构建开放协调的发展格局,控制中心城周边地区蔓延,发挥新城、新市镇吸纳人口和带动地区发展的作用,形成“网络化、多中心、组团式、集约型”的空间体系。

  一、引领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

  作为长三角城市群的核心城市,“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交汇点,上海将率先落实国家战略,更加主动承担国家使命,充分发挥在服务全国、联系亚太、面向世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与长三角城市群、长江流域等地区的城市协同发展,形成区域合力共同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

  二、构建开放紧凑的上海市域空间格局

  以功能提升为出发点,以结构性优化调整为核心,从市域层面对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格局优化。重点以生态基地为约束,以重要的交通廊道为骨架,以城镇圈促进城乡统筹,以生活圈构建生活网络,优化城乡体系,培育多中心公共活动体系,形成“一主、两轴、四翼、多廊、多核、多圈”的市域总体空间结构。其中,“一主、两轴、四翼”,以中心城为主体,沿黄浦江、延安路-世纪大道两条发展轴引导核心功能集聚,并强化宝山、虹桥、闵行、川沙四个主城片区的支撑,共同打造全球城市核心区。“多廊、多核、多圈”,基于区域开放格局强化沿江、沿湾、沪宁、沪湖等重点发展廊道,形成具有同城效应的大都市圈;基于功能集聚培育重点发展城镇和社区,基于公共服务设施共享构建城镇圈和社区生活圈,实现区域协同、空间优化和城乡统筹。

  根据市域生态基底格局对空间边界的限定,结合综合交通对城镇发展的骨架支撑作用,在延续和优化“1966”城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由“主城区-新城-都市镇-乡村”组成的城乡体系。

  以提升全球城市功能和满足市民多元活动为宗旨,结合城乡空间布局,构建由主城区和郊区两类地域,中央活动区(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地区中心以及社区中心等四个层次组成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其中,主城区内,由中央活动区(城市中心)、主城副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四级构成。郊区,由新城中心/核心镇中心、新城地区中心/新市镇中心(核心镇除外)、社区中心三级构成。

  三、严格空间分区管制

  按照市域空间结构形成以“四线、三区”为基本框架的土地分区管制体系,统筹各类规划的空间要求,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空间管制。

  四、明确空间发展策略

  针对中央活动区、主城片区、城镇圈等空间类型和功能板块,提出相应的空间政策,形成不同的特定政策区,强化城乡空间资源统筹和全覆盖、差异化的规划引导。

  更具活力的繁荣创新之城

  应对全球新技术革命和新产业革命,上海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培育城市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国际门户枢纽地位,提高国际内两个扇面的服务辐射能力,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培育科技创新策源力、繁荣文化影响力、保障高端制造业实力,提升在全球经济领域的功能引领性,激发城市经济的内生动力。

  更富魅力的幸福人文之城

  市民幸福是城市发展的根本追求。未来上海将构建15分钟社区生活圈,让市民“住有所居”,日常生活环境更加宜人,出行更加方便,归属感和认同感更强。进一步挖掘“开放、规则、精致、时尚”的海派文化内涵,保护城市宝贵和厚重的历史文化遗产,实施“文化+”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提升城市对各类人才和全体市民的吸引力。

  更可持续发展的韧性生态之城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等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针对当前重要生态空间被逐步蚕食,城市的生态游憩空间相对匮乏,生态环境有待改善的瓶颈问题,上海致力于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锚固和建设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生态空间体系,加强基础性、功能型、网络化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增加城市应对灾害的能力和韧性,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对城市运营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经济

  200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85.7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56.43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329.30亿元。全年完成区级增加值99.45亿元。其中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21.86亿元,比上年增长2.5%,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77.59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全年财政收入91.66亿元。

  2011年生产性服务业、商业商贸服务业、交通物流服务业、房产建筑业实现区级税收50.64亿元,占区级财政收入比重达到84.4%。招商引资成效显着。五年累计引进内资418.19亿元,年均增长19.3%;累计引进合同外资23.48亿美元,年均增长14.6%。引进科勒、村田、TESCO、淡水河谷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达到13家。街镇经济快速发展。2011年街道镇实现区级税收12.24亿元,占区级财政收入比重达到20.4%,5个街道镇实现区级税收超亿元。科技创新能力逐步增强。2011年科技企业实现区级税收10.92亿元,同比增长29.5%。从2006年开始,全区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累计完成增加值514.22亿元,年均增长12.4%,其中2011年完成增加值129.84亿元,比2006年增长79.2%;累计实现区财政总收入511.75亿元,年均增长19.9%,其中区级财政收入206.41亿元,年均增长17.6%。

  2011年完成区级财政收入60.01亿元。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本市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以下除特别标注外,统称“融资租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先试先行为契机,建立支撑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体系,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控制行业风险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体系,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本市融资租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争取到2020年,实现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着提高,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达到30%以上,使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成为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不断拓宽融资租赁服务领域

  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引导境内外资本来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具有优势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扩大规模、拓展业务,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租赁和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集团。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配套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行业。

  2.推动融资租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产业等新领域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支持融资租赁参与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发展。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

  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众创空间等合作,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沟通,支持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中引入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探索通过财政资金进行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支持开展跨境租赁。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临港装备“走出去”示范基地以融资租赁组团方式推动大型设备制造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

  5.做好各项服务配套。继续加大对融资租赁产业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运作,扩大资产规模,丰富资产类型,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和带动经济发展。推进建立融资租赁服务创新基地,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化服务,引进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管理咨询、行业培训、经纪服务、信息统计、政企沟通以及风险评估、行业预警等服务。支持搭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扩大租赁物的交易范围和规模,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

  6.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重大装备等租赁业务,提高专业化水平。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飞机、船舶等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船舶等项目。

  7.支持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利用外债。放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举借外债资格条件中的外贸进出口权、净总资产比例以及盈利状况等的限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在履行必要程序并签订外债合同后,应当在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其举借的外债可调入境内存放在外债专户,实行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

  8.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等规定,办理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海外融资等方式开展业务。

  9.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规定,办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通过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境内成员公司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实现境内外资金的统一调配。在现行规定允许境内外币划转的范围之外,积极探索境内外汇资金划转管理的新模式,在交易真实、合理的前提下,融资租赁母公司与境内特殊项目公司之间的外币资金划转可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请。

  10.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努力协调异地监管,便利通关手续。

  (三)深入推进制度创新,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环境

  11.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商业保理试点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12.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条件。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企业库房场地设立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13.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本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及相关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在本市相关部门办理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登记。积极探索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14.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有接入意愿、自身业务发展和系统建设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按照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报送数据和接入后的管理风险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积极稳妥有序地组织开展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试点。

  (四)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15.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支持实际使用者申报政府相关产业引导资金。引导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落实国家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保险资金通过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增加投入。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企业资产管理业务。

  (五)完善公共服务,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工作

  17.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分类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

  18.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作用。积极推进租赁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组织专业培训和沙龙活动,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制定行业规则,有效发挥服务、指导和自律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性,规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服务行业发展需求。加强与国内外租赁协会交流合作。研究设立融资租赁业产业合作联盟,引导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鼓励社会机构建立融资租赁研究中心,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

  20.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化体系,制订融资租赁交易等方面的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和宣传贯彻,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本市融资租赁行业景气指数,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建立市级层面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快落实本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分工合作,落实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细化政策措施,并搞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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