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新兴工业、高科技工业快速发展,加快项目落地、成型、见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直接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三、对进入我市工业园区的项目,新增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每亩奖励10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亩奖励15万元;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前20强的,每亩再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四、鼓励类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年度纳税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4%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进行扶持;年度纳税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6%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60%进行扶持,扶持期为三年。
五、对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经认定为总部经济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连续三年按70%进行扶持。
六、对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且其总部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将上市募集资金的50%(5000万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市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的光机电、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八、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九、对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十、市域内企业转型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