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实施开放引进、借力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我市转型发展要求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现代煤化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鼓励类项目的中介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给予奖励:
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介人,由县(区)自行奖励;
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
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中介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
二、对引进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且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中介人,由市级按贷款总额0.2%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外来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区域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应土地。同时,对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度大小,分不同比例进行奖励: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由受益县(区)实行“一事一议”。
四、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合同规定建设期内,免除市县两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五、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对地方财政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对地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总部经济企业,按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六、依法依规对外来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式”审批,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七、市级奖励的中介人和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年度初核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出具奖励和优惠意见书,确定后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