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省定年限减免部分,由市财政返还。
(二)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凡设在宜宾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免征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报经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期限。
(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购买房地产、汽车等固定资产投入可减半征收购值税;如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五)外商投资兴建的高速或高级公路,其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地税局组织征收,由市财政局统一集中在外商投资回收前返还外商或投资于其他高速或高等级公路建设;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外商投资收回前由市财政集中全额返还。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减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征收;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注册地在市内南岸、旧州两个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副农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在以后的五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宜宾市获取土地使用权,且用地性质属经营性的,埸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如用地性质属农业、科教、卫生以及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的,免征埸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埸地使用费从企业用地第三年起计缴,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缴,半年以下免缴,埸地使用费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收缴,五年内费额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埸地使用费标准每五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一年性缴纳十年以内费用的,在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三)从事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港区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优先权。
外汇管理和信贷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宜宾市境内任何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外方分得的合法外汇利润可依法汇往境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流动资金,宜宾市各级银行视同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