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尊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六)积极支援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进口业务,在减免税货物审批上,海关凭相应项目审批机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范围,凡属《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详见税务行业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70%以上的,2001年至2010年,其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八)按政策规定,属于法定减半征收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半征收期内企业所得税按7.5%征税;其中属于“两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半征收期结束后,需继续减半征收的,按10%的税率征收。
(九)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筒称法定减免税期)。
(十)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我省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在我省直接再投资新建、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及其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十五)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外国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在荒山、荒地、荒滩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享受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十七)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经营期内免缴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