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灌水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内容见下表。
①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麻油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上诉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②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线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③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⑤“一定条件”是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详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2)是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者,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2)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3)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也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将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详见第二部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与中东部的比较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投资银行业、零售业等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