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
引进境内外投资企业、投资者来我市举办的境内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工业、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商贸项目,下同)。
二、奖励对象
促成奖励范围投资项目建成的引荐人(省纪委《关于重申党政干部不得因引进(争取)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通知》(川纪发〔2004〕3号)规定的人员除外)。
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奖励标准计算额度减半给予奖励,奖金用于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三、奖励条件
(一)实际到位外资、内资项目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二)项目已投产运营(需验收的项目以相关部门验收为准)。
以上两项奖励条件须同时具备。
四、奖励标准
(一)引资额。引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引资奖励基数计发奖金。外资(指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引资奖励基数;内资(指境内市外资金)以外来资金购置和实际建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引资奖励基数。
(二)奖励标准
引资奖励基数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0.5%;
引资奖励基数为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0.4%;
引资奖励基数为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比例为0.3%;
引资奖励基数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比例为0.2%。
(三)单个项目引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五)引资奖励资金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六)引资奖金按最高一档标准计算,不重复、累计计奖。
五、引荐人资格确认
(一)引荐人应在境内外投资企业、投资者来我市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持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招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引荐人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二)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引荐人服务,自接到引荐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引荐人身份确认工作,并及时通知引荐人办理引荐人身份登记确认备案手续。
(三)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以上引荐人时,以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六、奖金来源
对投资合作项目,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直接受益的单位出资奖励;无直接受益单位的,按谁收税谁奖励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出资奖励;涉及需市、区县财政共同出资奖励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核定奖金出资比例。
七、奖励报批程序
(一)由市财政兑现奖金的项目,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集中审批一次。在项目投产运营后、集中审批前一个月由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引荐人签名或签章的奖励申请书;
2.引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3.投资者、市内合作方分别出具的引荐证明材料;
4.市招商局出具的引荐人身份登记确认备案手续;
5.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市审计局出具的投资额确认证明材料。
(二)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市政府向市财政部门下达兑现奖金批文,市财政部门在接到批文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兑现引荐人奖金。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出资奖励的项目,参照此程序审批。
八、引荐人所得奖金依法纳税。
九、本意见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