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衡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衡政发〔2006〕2号)(下称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原则与范围
1.衡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设立衡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分别为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审计局、市协作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商务局。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奖励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我市城区成功引进技术含量高、竞争实力强、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来我市投入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的中介人(即中间人)。中介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市外资金包括国外、境外和市外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
4.从事招商引资的专职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市外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其工作单位;其他各级各部门公务员、职工、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市外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个人。
二、奖项与标准
1.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及战略投资者来我市城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财富》杂志中文版当年发布的为准,国内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国内权威媒体发布的为准,若当年未发布,则以最近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2.引进市外其它企业投资城区新办工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3.引进市外资金投入城区第三产业项目(仅指现代物流、大型商贸市场、旅游景点开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4.其他行业以及一些重大项目的奖励,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三、受理申请时间与程序要求
1.中介人须在引资项目洽谈期间,持投资者签署的认定其为该投资项目中介人的认定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第一时间到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中介人初始登记手续。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确认引资中介人身份。
2.中介人在引资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中介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并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登记,确认项目引进成功、项目资金到位。
3.在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一个月内,由中介人持相关证明到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衡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申报。申报时,中介人必须携带如下相关证明(一式三份):
(1)中介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资金到位证明(含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设备的海关报关单、基建决算文件、购地凭证、设备购置凭证等能够证明购地、基建和设备资金投入的材料);
(4)项目单位的财务报表;
(5)项目单位对引资人的证明材料;
(6)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集中审核所有已受理申报的引资项目,并汇总成册,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预审,并报请奖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凡审核合格的引资项目和中介人,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将于次年的第一季度按兑现程序一次性兑现奖金。
四、中介人身份认定
1.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中介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人,则由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介人填写的奖励申请表和投资者第一时间出具给中介人投资事务委托书和资格证明等来确定奖励人与奖励比例。
2.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中介人必须在外来资金进入衡阳市时,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第一时间到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中介人初始登记手续。逾期(期限为投资项目正式投产时)视为自动放弃。
3.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中介人。如投资者委托并确认二个或二个以上中介人,视为一个中介人团队,中介人团队的奖金分配比例由其自行确定。
五、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1.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奖励项目资金。
2.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中介人的奖励申请后,即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引资金额进行严格审核,然后就其引资情况向社会或相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半个月,期满后报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兑现奖金。
六、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1、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2、中介人或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划拨的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中介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衡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七、其他事项
1、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2、中介人领取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代扣代缴。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