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湘潭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利用外来资金规模,促进湘潭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机构
成立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商务局。各区(园区)商务(招商)、财政、监察部门参与本区(园区)奖励项目的审核。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外来投资者、引资中介人。外来投资者由奖励审核机构认定,引资中介人由投资方确认、奖励审核机构审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奖项目为符合国家及省、市的产业政策,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相关报批手续齐全,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合同,满足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产日期等要件,投资建设全面完成并已投入生产或经营的外来投资项目。
三、奖励标准及奖励基数确认
(一)奖励标准
对引资中介人(第1~7项)和投资者(第8项)按以下标准实行一项目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奖励金额为300万元。
1.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投入现代农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2.引进外来投资单项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投入现代工业、商贸、物流及其他鼓励类生产经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3.引进外来投资并购或购买湘潭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按3‰计算奖金。并购到位资金以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上缴市财政账户(专户)为准,股权、资产并购每一项目限奖一次。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不在奖励范围。对项目追加投资部分,按投资行业相对应的奖励标准计算。
以上1~3项中,引进资金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其外资部分奖励标准提高0.1个百分点。
4.引进外来投资投入交通、城建等项目,单项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奖励10万元;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奖励30万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奖励50万元。
5.引进总部经济、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中介人该项目上一年度上缴税收总额的2%。
6.引进世界500强项目及与湘潭市招商部门签定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奖励,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1个百分点。
7.引进投资性公司的,在本市设立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该项奖励不与本市其他奖励重复计奖。
8.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首次投资奖励的审核条件和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奖金奖给投资者。同一项目增资扩股限奖励一次,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二)奖励基数确认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外境内资金以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土地价款及流动资金均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备案。外来投资项目依法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引资中介人持投资方出具的引资中介人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分别到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和各区(园区)商务(招商)局办理引资中介人身份认定备案登记。
(二)奖励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引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投产或开业后六个月内,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区(园区)商务(招商)局领取和填写《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三)奖励审核。各区(园区)商务(招商)、财政和监察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复核后,报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奖励批准。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的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奖励兑现。奖励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将拟奖项目、奖励金额及奖励对象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五、奖金来源
市、区(园区)财政设立引进外来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奖金由市本级与奖励项目所属区(园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奖,各区(园区)不再给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1.本市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此项奖励。
2.对项目中介人申报有争议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协调解决;对协调不服的,报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
3.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引资合同且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潭政发〔2009〕9号)的规定实行奖励。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潭政发〔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