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桂林市投资的外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对外商实施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少数民族自治区享有的特殊政策。在桂林市高新开发区投资的外商,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1)在桂林市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3]71号)规定:在国家级旅游城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2)设在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征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依率计征农业税。
2、土地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允许条件规定,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凡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上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招标拍卖或者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3)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4)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一次性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3、其它优惠政策
(1)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二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矿产资源开发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五年的政策。
(2)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3)外商出资购买国有资产或产权,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20%的优惠。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30%,其余部分在三年内付清。
(4)外商在桂林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国产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
(5)外商在桂林投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