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和优化景洪市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置业,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景洪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快现代绿洲新景洪建设,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景洪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省内外、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优惠政策出台后到我市注册的外来投资企业。本《优惠政策》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鼓励投资领域包括交通、新能源、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商贸、旅游、城镇和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
第四条凡到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对投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的外来企业,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土地补偿费按合法取得成本核算收取。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提供土地。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周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使投资者满意地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外来投资企业除依法缴纳国家法定税费外,给予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对外来投资企业,年纳税在50—100万元的(缴入市级金库部分),市政府3年内每年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市级财政所得部分8%的奖励;年纳税在100—500万元的,3年内每年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市级财政所得部分10%的奖励;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每年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市级财政所得部分15%的奖励。
第六条除给予土地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外,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其它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注册登记时降低准入门槛,市属各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诚实守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其它手续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七条对外来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市级副处级以上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制度,建立外来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建设、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实行行政问责制。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行为发生过错,投资者有权投诉。凡行政不作为,无故拖延、违规作为、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成立由市长为组长,人大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国土、商务、旅游、环保、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景洪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对外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利用外来资金的重大部署,分析、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运行机制和利用外资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营造“亲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景洪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景洪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由景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