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和经贸委分别设立“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和“外来投资企业及个私经济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为各类企业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推荐、代拟代办申报文件等中介服务。
(二)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实行政务公开。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其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规格和内容、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
(三)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跟踪服务制。各经济管理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提供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企业在建设期间需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电、供水、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的,由地、县(市)城建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或实行代办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由地县(市)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由地县(市)经贸委和外经贸局、乡镇企业由地县(市)乡镇企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解决或作出答复。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每年必须到本部门业务涉及范围内的企业跟踪服务一次以上。
(四)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和奖励制。从今年起行署将与各县(市)和地直各经济主管部门签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招商引资以各县市和地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承办负责人,由行署进行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由行署给予表彰,并给予3—6万元的奖励。
设立地方财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各类人员,项目实施后,经财政部门审核,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支付。
(五)建立招商引资和发展个私经济协调会议制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地区和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引进、建设和生产经营中以及个私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地县(市)领导必须负责联系1—2户外来投资企业或个私企业,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好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建立外贸出口奖励制度。对以我区产品出口为主,出口额较大的各类企业,以出口额为主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成绩较为突出的,由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七)在地、县(市)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协调解决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投资、生产经营中的纠纷。各“中心”在受理投诉后,应认真进行协调,10日内作出协调答复。
(八)结合依法治区和适应加入WTO的形势要求,清理法规政策,明确执法主体,严格依法行政,制止乱收费。
(九)建立公开评议制。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对与企业有联系的各经济管理、执法、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建立和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