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分别按24%、2.4%的税率计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的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l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对己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日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日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日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或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
13、凡进入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有关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用地政策
外来投资者
1、在乐清经济开发区(市中心工业园区)设立在外乐清人投资区,在区域性工业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设立在外乐清人投资区,优先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的用地。
2、凡在本市创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外来投资企业在经营期5年内面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4、对外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土地净出让金优惠30%;总投资在3000万(含3000万)以上的,土地净出让金优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