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现代化港口旅游城市建设和新渔村建设,现就鼓励和推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1、精心编制实施《洞头县旅游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相关部门制订和修编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要与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全县旅游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做好衔接。
2、积极培育旅游新业态发展,加快国际邮轮泊港、对台旅游项目及低碳旅游项目的规划建设,开发对台海上客运直航邮轮、游艇垂钓、休闲度假及海陆环岛两栖游等海洋旅游产品。投资专业垂钓游艇在洞头注册并组织经营正常纳税的企业,购置第一艘垂钓游艇,按投资总造价的6%予以奖励,购置第二艘起,按投资总造价的10%予以奖励,单艘垂钓游艇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端国际赛事配套项目建设、对台海上客运直航邮轮、高档酒店、高档休闲娱乐项目、度假村(区)开发等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3、凡在洞头县境内开发建设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新景区、景点,一次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从企业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从事开发建设旅游项目一次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次性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洞头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4、实行税费优惠,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税务部门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相关税费。新办的旅游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5、对经旅游行政部门评定的旅游星级饭店参照工业企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实行“工旅同价”。旅游企业的绿化用水、用电不高于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
二、重点拓展乡村旅游
6、积极引导乡村旅游发展,鼓励百姓转产致富。乡村旅游发展建设涉及集体土地的,依照有关规定从快从简给予办理审批手续。
7、鼓励发展百姓旅业和海鲜大排档,大力提高旅游接待能力。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从快从简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旅游景区内农民以自己房屋提供给游客临时住宿的,按照出租房进行管理,游客住宿登记以村为单位,集中登记和输入网络。鼓励利用百姓闲置房屋开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型饭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的农(渔)家乐特色示范村的农家旅馆、农家餐馆水电价参照居民用电、用水价格予以适当补助。
三、积极开展创强创优
9、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除按照《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县的实施意见》(洞委发〔2008〕2号)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外,应根据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重大旅游项目策划、重点旅游项目引进、重大旅游活动举办的需要逐年增加必要的经费。
10、加大海岛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各景区的门票收入除支付相关单位分成和景区管理工作必要的费用支出外,其余部分全额返回风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入景区资源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11、加快旅游交通指示系统的整体筹划。城管、交通、旅游、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要统一协调,按照《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进行标志设置,并列入非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网络,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旅游集散中心的配套设施建设和旅游换乘中心的运营。
12、加大旅游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景区环境质量,凡涉及旅游景区、渔家乐等项目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设施建设总投入的5%-10%予以补助。
13、乡镇、村居新获省级旅游强镇、省级特色旅游村评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旅游景区(点)、度假村(区)新获国家2A级、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点)认定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旅游饭店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饭店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宾馆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三星、二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4、对引进重大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评出旅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获评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