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黔府发<1996>46号)和《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黔府发<1998>4),《贵州省亿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开发带动战略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决定》(黔府发<1996>36号),国家、省实施西部开发对外开放的优惠政策。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别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面向国内国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市外投资者(包括国外、港、澳、台及国内投资者,下同),以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各种方式,来我市投资开发各类资源,兴办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一)与我市开展双边(对口)、多边区域联合与合作、组建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互设办事机构,设立“经济窗口”;
(二)与我市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开展经济、科技、体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组建合作网络组织;
(三)市外投资者可以独资或多种合作方式参与我市资源、商品、劳务、技术、信息、市场的开发和建设。
第三条对外招商引资可采用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四换”政策,促进本地区资源、能源、劳动力、市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的互补合作。
第四条凡来我市投资,合作方式可自行选择,也可双方共同商定。可采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承包租赁、补偿贸易、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来料来样加工、技术(设备、商标、专利)入股或转让、企业兼并、购买企业所有权等形式,以及合作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五条凡来我市投资兴办联合、独资企业项目,优先纳入我市基建或技改自筹投资计划,凡生产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条件能自行解决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我市将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定点、征地、拆迁、施工安排、能源配置、运输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六条多渠道多形式集资、融资。可采取出售、出租、合资、包装上市等形式扩大筹资、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第七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外招商引资要放开合作领域、放开合资领域、放开合资合作形式、放开控投比例、放开所有制形式、放开投资主体对经营管理者的选择。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外投资企业在用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一)用地政策
1、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用地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最底标准征用或出让,并给予优先按排用地。
2、从事科技、教育、交通、水利、电力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以及以农、林、牧为主要内容的种植、养殖项目,可采取“一项一议”的政策,在征地方面给予优惠。
(二)税费政策
1、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以下项目,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报经税务机关审批,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1)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2)科技、教育、卫生、旅游开发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3)开发山地资源、兴办种植、养殖业项目;
(4)“三废”利用及环境保护项目;
(5)开发高科技、新技术和产品以出口创汇为主的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