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毕节试验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财税扶持政策
符合国家鼓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土地使用政策
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10%。投资者利用原依法获得的“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地拍卖的优惠待遇。经有权审批的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依法获得的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投资重点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可用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交纳土地出让金,若未达到全额土地出让金额度时,企业缴清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行政收费政策
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投资者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投资者投资兴办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三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投资服务政策
对投资项目,地区、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年纳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列为县(市、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列为地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地、县级领导和监察部门联系,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地级领导直接联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由监察部门按照“三乱”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先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标准,同时给予充足的整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