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政策
1、抚顺市人民政府有权审批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OO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总投资额在3O0O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级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上级部门审批。对国家鼓励类,并且外部条件能自行平衡,无需国家协调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级发展计划部门自行审批,并报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审批单位在收到上报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批复、转报。
2、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其他三县、四区享受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O万美元)国家鼓励类、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二、出资政策
1、投资比例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以技术作价投入的外商投资额,其技术作价值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应有相应的实物或资金作投资。
2、注册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l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O%。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作期限
(1)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
(2)对于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长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确定。
(3)对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三、涉外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对于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在上述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O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征税、减税期满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之内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征15%至30%。
2、给予一些特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总额7O%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按照l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之内减按15%的税率征税。
四、其他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在市立医院就医者,经外经贸局证明,按国内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2、凡被确定,并经实属考核的产品出口、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类补贴。
3、在抚的外商投资者均受抚顺市公安局规定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