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政策
1.设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收、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五年。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7.对在辽阳市自1998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总投资50至3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年限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由同级财政返还;6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20%;5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房产税。
8.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年限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由同级财政返还;8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5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房产税。
9.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增资在50万美元以上且增资额达到注册资金15%的,延长1年免征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
10.引进境外资金新建的项目,在建设期一切属地方的税收由同级财政返还70%,属地方的收费按30%缴纳。项目建成后享受新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11.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土地和房屋作价入股的,土地契税和房产契税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
12.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外商提供土地使用权。外商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付款。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年地租的20%缴纳土地使用租金。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新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中方按评估地价的20%缴纳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1.直接受让土地使用权。即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出让方式与市、县(区)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标定地价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2.⑴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工业用地50年;
②商业用地40年;
③居住用地70年。
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标定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目前我市的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3元到20元人民币不等。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降低土地使用费;对举办农、林、牧方面的企业,免二年、减半三年征收使用费;对开发型企业,占用土地面积大的,从低收取土地使用费。具体出让价格请到辽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查询。
⑶土地级别的划分区域可在项目申办前向外经委或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3.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中方企业以现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共同举办合资企业时,合资企业以转让方式从中方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先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准许转让。
4.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中方单位租赁划拨的场地兴办实业。在中方单位出租场地前,必须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金,而后准许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