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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黑龙江站 > 黑龙江政府招商> 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 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关注度: 3805 
区域面积:39017平方千米
常住入口:1262624人
联系部门:伊春市政府招商局
招商地址:伊春市政府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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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简介

  伊春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以汤旺河支流伊春河得名。东部与鹤岗市毗邻,东南部与佳木斯市毗邻,南部与省城哈尔滨市毗邻,西南部与绥化市毗邻,西北部与黑河市毗邻,北部嘉荫县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边境线长249千米,面积39017平方千米,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

  伊春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红松原始林,号称为“天然氧吧”。被誉为“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伊春市的市树、市花和市鸟分别是红松、兴安杜鹃和啄木鸟。
伊春
  从2007年起伊春先后获得世界十佳和谐城市、中国自然水域漂流之乡等称号。

  2016年12月7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发布通知,同意将伊春列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要求2016年年底前启动试点,到2018年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伊春地貌

  伊春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处东经127°37′——130°46′,北纬46°28′——49°26′。东与萝北县、鹤岗市、汤原县相邻,南与依兰县、通河县接壤,西接庆安县、绥棱县,北通逊克县;北部嘉荫县与俄罗斯隔江相望,界江长246公里。全市行政区划面积32 759平方公里。

  伊春人口

  2012年末全市总人口1251456人,比上年末减少11168人。其中农业人口170594人,减少3162人;非农业人口1077468人,减少7735人;未落户常住人口3394人,减少271人。男性人口625537人,占总人口的49.98%;女性人口625919人,占总人口的50.02%。全市出生人口6551人,人口出生率为5.21‰;死亡人口13556人,人口死亡率为10.78‰,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57‰。出生人口性别比109:97。

  伊春经济

  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GDP)实现2296864万元,比上年增长8%。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729091万元,增长9.5%;第二产业增加值868914万元,增长6.2%;第三产业增加值698895万元,增长8.9%。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30.3:39.3:30.4调整为31.8:37.8:30.4。第一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35.9%,第二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30.4%,第三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33.7%。全市人均生产总值18142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8.5%。
  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关键是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解决“龙江农民为什么进城、在什么样的生产方式下进城”问题。从我省情况看,农民之所以进城,有三方面因素。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快,规模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能够从耕种土地中脱离出来,国有重点林区停止商业性采伐也产生了一些富余劳动力,需要向城里转移;城镇功能和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对农民进城具有吸引力;在城里就业的收入能够满足在城市定居要求。对于在什么样的生产方式下进城问题,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条件。

  (二)解决农民进城后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问题。从我省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入手,设计好户籍及养老、医疗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放宽落户限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把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季节性和灵活性特点,允许季节性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参加医疗保险。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逐步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三)解决“农民进城后做什么”问题。增加就业岗位,发展适应农民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建设用工需求,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完善就业保障机制,包括健全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就业创业服务等。

  (四)研究重大基础设施在全省及各市(地)布局的问题。根据城市的功能定位,按照人口的发展规模和需求进行测算,确定全省大中小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布局,对于有收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主体,增强城镇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统筹各市(地)布局,重点推进建设一批城市交通、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统筹研究指导城市布局问题。在分析农业人口转移方向基础上,谋划大中小城市的发展布局,明确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的定位,围绕定位来确定重点产业项目。根据已经形成的交通体系和机场建设布局,考虑对俄口岸特点,进一步培育做大重要节点城市;加快县城和132个重点城镇建设,提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能力;支持农垦、森工局(场)址所在地发展特色小城镇。

  (六)解决棚户区改造、森工转型发展等我省重大特殊问题。将铁路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垦区危房改造,将国有林区(场)外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黑龙江省的土特产有:大马哈鱼,兴安岭蘑,菇猴头蘑,榛蘑,松子,蕨菜,松茸,薇菜,虎骨,刺五加,貂皮,鹿茸,鲟鳇鱼,风干香肠,桦树蘑,北五味子,野樱桃,龙胆草,都柿,黑木耳,黑加伦,山核桃,灵芝,人参,鱼子酱,红松果仁,榛子,林蛙等。
  矿产资源

  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32种,占全国已发现234种各类矿产的56.4%。已查明储量的矿产有81种,占全国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种数(223种)的 36.3%。其中能源矿产5种,黑色金属矿产3种,有色金属矿产11种,贵金属矿产6种,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矿产8种,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7种,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7种,建材和其他非金属矿产32种,水气矿产2 种。

  保有储量位居全国首位的有10种,即:石油、晶质石墨、颜料黄黏土、长石、铸石玄武岩、岩棉玄武岩、火山灰、水泥用大理岩、矽线石、铼矿;位居第2位的有2种,即:玻璃用大理岩、浮石;位居第3位的有6种,即:硒矿、珍珠岩、玻璃用脉石英、陶粒用黏土、制灰用石灰岩、泥炭;占前10位的矿产有42种。全省铁、锑、镍、钻、硼、萤石、石棉、磷矿、硫铁矿、钾等成矿地质条件较差,资源可利用程度低,自给率不足。

  林业资源

  黑龙江省是全国最大的林业省份之一,天然林资源是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的主体,主要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脉及完达山。

  黑龙江林业经营总面积317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3。有林地面积2007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43.6%,森林面积、森林总蓄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前列,是国家最重要的国有林区和最大的木材生产基地。森林树种达100余种,利用价值较高的有30余种。

  能源资源

  黑龙江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工业基地,是主煤炭调出省之一。其中东部地区为优质煤炭产区,有鸡西、鹤岗、双鸭山及七台河四大煤矿,是我国煤油焦煤的重要产区之一。

  省内有目前中国最大的油田——大庆油田。

  除此之外,电力和燃气也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前,黑龙江仅有一座镜泊湖水电站。几十年来,水火电站有了同时发展。至1999年省内大小电站电厂近200个,装机总容量近千万兆瓦。全省水电发电量达14亿兆瓦小时。哈尔滨燃气化工总公司所属哈依煤气工程,日产煤气189万立方米,建设总规模为"亚洲之最"。

  土地资源

  黑龙江省土地总面积为47.3万平方公里(含加格达奇和松岭区),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9%。农用地面积3950.2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3.5%。建设用地148.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1%。未利用地615.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01%。农用耕地1187.1万公顷,占农用地的30%;园地6万公顷,占0.2%;林地2440.3万公顷,占61.8%;牧草地222.4万公顷,占5.6%;其他农用地94.5万公顷,占2.4%。

  建设用地中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15.8万公顷,占78%;交通运输用地11.8万公顷,占7.9%;水利设施用地20.8万公顷,占14.1%。未利用地458.4万公顷,占72.7%;其他未利用地172.54万公顷,占27.3%。全省耕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面积有所增加,林地、园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他土地面积有所减少。全省大于25度的陡坡耕地有1.9万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0.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人均耕地面积0.31公顷(合4.6亩/人),人均耕地面积略有增加。

  动物资源

  全省野生动物共476种,其中兽类88种、鸟类361种、爬行类16 种、两栖类11种。属国家一级保护的兽类有东北虎、豹、紫貂、貂熊、梅花鹿5种,鸟类有丹顶鹤、大鸨、白獾、中华秋沙鸭等12种;属国家二级保护的兽类有马鹿、黑熊、棕熊、雪兔等11种,鸟类有大天鹅、花尾榛鸡、鸳鸯等56种。其中有许多都是本省乃至全国十分珍贵的野生动物,如东北虎、紫貂、梅花鹿、马鹿等。鸟类中久负盛名的“飞龙”即是分布在全省的花尾棒鸡。全省有东北虎10只、紫貂2100只、貂熊60只、原麝920只、马鹿2200只、驼鹿4600只、丹顶鹤500只、黑嘴松鸡1 200只、大鸨120只、白鹤90只。

  植物资源

  黑龙江省连绵起伏的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和张广才岭、老爷岭构成了全省以山林为主的自然景观,全省林地面积占整个土地面积的近一半。此外,还有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在这些复杂的地域中分布着大约2100余种的植物,其中具有经济价值的达1 000余种。

  这些植物资源按用途可分为药用植物、食用植物、野果植物、淀粉植物、油料植物、色素植物、芳香植物、蜜源植物、饲料植物、木材植物、树胶植物、树脂植物、纤维植物、环保植物、观赏植物、农药植物、蹂料植物等17大类。在木材植物中有全国十分珍贵的红松、黄菠萝、核桃揪、水曲柳、东北红豆杉等,本省林区每年都为国家生产大量的木材。食用植物是本省野生经济植物中分布较多、贮量较大的一类,其中以蕨菜、薇菜、老山芹等产量为最大。

  水资源

  黑龙江地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和绥芬河四大水系组成的黑龙江流域,主要河流有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牡丹江、呼兰河、蚂蚁河、海浪河、呼玛河、额木尔河、讷谟尔河、汤旺河、拉林河、乌斯浑河、乌裕尔河等;主要湖泊有兴凯湖、镜泊湖、连环湖和五大连池4处较大湖泊及星罗棋布的泡沼。

  全省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 918条,全省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686.0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297.44亿立方米,扣除两者之间重复计算量173.14亿立方米,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810.3亿立方米,人均水量2160立方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6年全省年平均降水深为523.0毫米,折合水量2378.57亿立方米,比上年多4.3%,比多年平均少2.0%,为平水年份。

  全省年平均径流深为132.4 毫米,折合水量为602.24亿立方米,比上年少1.6%,比多年平均少12.2%。 全省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为171.59亿立方米,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为119.51 亿立方米,山丘区与平原区重复计算量为11.85亿立方米,全省地下水资源量为279.25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重复计算量为125.69亿立方米,全省水资源总量为727.93亿立方米。全省总用水量为286.2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用水量171.82 亿立方米,地下水用水量114.41亿立方米。
  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按照“规模投资、强力扶持、打造集群、引领发展”的原则,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新项目落地、老企业裂变、开发区发展,特制订此优惠政策。

  除工业裂变项目以外,单纯的煤炭开采、洗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一、园外项目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的额度的30%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60%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50%扶持。

  (二)土地政策

  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缴省、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费用后,地方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按开工、竣工、实现税收贡献三阶段拨付,即开工时拨付50%、竣工时拨付25%、实现税收贡献时拨付25%。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30%给予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按60%给予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按90%给予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按100%给予扶持。

  (三)规费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50%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14届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100%扶持。

  二、裂变项目优惠政策

  鼓励现有企业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产业裂变升级。异地新建设项目按建设地点不同,分别享受园内、园外关于土地和规费的扶持条款。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50%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按50%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50%扶持。

  (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50%扶持。

  三、园区项目优惠政策

  (一)入园条件

  1、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要求,符合园区发展规划。

  2、鼓励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生物医药、绿色食品、节能环保、信息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

  3、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的资源优势产业、延伸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项目。

  4、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石墨产业园必须入驻石墨深加工企业,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

  5、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以上。

  6、入园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期及达产达效时限,并与园区管理部门签订入园协议,作为兑现园区政策的依据。

  7、本政策中的园区是指鸡西经济开发区内的产业园区;其他产业园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财税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的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50%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50%扶持。

  (三)土地政策

  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上缴国家、省级部分及土地收益基金后,地方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按开工、竣工、实现税收贡献三阶段拨付,即开工时拨付50%、竣工时拨付25%、实现税收贡献时拨付25%。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按80%给予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按100%给予扶持。

  3、土地收益基金返给园区,用于园区土地整理。

  (四)规费政策

  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14届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100%扶持;经营性收费2年内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

  (五)服务管理

  1、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2、对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审批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鸡政发[2013]4号)文件执行。

  3、相关部门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须向园区管理部门申报,园区内企业应缴纳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规费统缴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征收,园区管理部门配合进行,纳入规费统缴范围内的执收单位不得单独到企业收取费用。

  四、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50%扶持。

  (二)土地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缴省、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费用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按开工、竣工、实现税收贡献三阶段拨付,即开工时拨付50%、竣工时拨付25%、实现税收贡献时拨付25%。

  (三)规费政策

  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14届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100%扶持。

  五、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不少于2个为市外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二)总部规模

  1、化工、机械、食品、生物、材料业等资源精深加工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在我市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2、金融业总部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30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6亿元。

  3、商贸、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及其它行业总部、地区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三)财税政策

  经审查确认总部资格并签订连续经营10年以上协议的,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教育附加税、城维税除外)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80%扶持5年。

  六、“飞地经济”分享办法

  “飞地经济”是指在符合鸡西市产业布局基础上,从鸡西行政区域外引进新落户我市,且落户地为非招引项目政府所在地的项目;区域内不同行政区间迁移的项目。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后,实行收益分享。

  (一)税收分享。“飞地”项目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比例在两级或同级政府之间分享。分享比例为,第1-第2年,企业税收100%归招商县(市)、区(或者市级);第3-第4年,企业税收由项目落地行政区与招商县(市)、区(或者市级)按3∶7比例分成;从第5年开始,按5∶5比例分成,或者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二)指标核算。GDP、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税收分享比例或双方商定比例进行核算,分别纳入飞地项目所在地及招商县(市)、区(或者市级)考核口径。

  (三)年终调库。每年12月15日前(企业当年税收,缴库办理完毕),对两级或者同级政府之间分享的税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清算,报市政府审批后,协调银行、税务等部门予以调库。对年底未能进行更库调整的,则全口径税收在属地全额体现,市财政通过年底结算方式,对两级或者同级政府财政划转应分享的地方财力。在年底考核时,按确定的分享比例将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核算计入到招商县(市)、区(或者市级)的收入考核数当中。

  七、兑现政策相关要求

  (一)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经营年限不低于10年,期间变更企业法人主体的,收缴优惠政策收益。

  (二)裂变升级项目以兑现政策前两年应缴税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改扩建项目尚未完全投产达效的以上年度应缴税金为基数,自投产达效之日起,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裂变产生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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