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按照“规模投资、强力扶持、打造集群、引领发展”的原则,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新项目落地、老企业裂变、开发区发展,特制订此优惠政策。
除工业裂变项目以外,单纯的煤炭开采、洗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一、园外项目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的额度的30%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60%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50%扶持。
(二)土地政策
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缴省、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费用后,地方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按开工、竣工、实现税收贡献三阶段拨付,即开工时拨付50%、竣工时拨付25%、实现税收贡献时拨付25%。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30%给予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按60%给予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按90%给予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按100%给予扶持。
(三)规费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50%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14届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100%扶持。
二、裂变项目优惠政策
鼓励现有企业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产业裂变升级。异地新建设项目按建设地点不同,分别享受园内、园外关于土地和规费的扶持条款。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50%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按50%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50%扶持。
(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50%扶持。
三、园区项目优惠政策
(一)入园条件
1、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要求,符合园区发展规划。
2、鼓励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生物医药、绿色食品、节能环保、信息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
3、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的资源优势产业、延伸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项目。
4、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石墨产业园必须入驻石墨深加工企业,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
5、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以上。
6、入园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期及达产达效时限,并与园区管理部门签订入园协议,作为兑现园区政策的依据。
7、本政策中的园区是指鸡西经济开发区内的产业园区;其他产业园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财税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的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50%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50%扶持。
(三)土地政策
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上缴国家、省级部分及土地收益基金后,地方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按开工、竣工、实现税收贡献三阶段拨付,即开工时拨付50%、竣工时拨付25%、实现税收贡献时拨付25%。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按80%给予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按100%给予扶持。
3、土地收益基金返给园区,用于园区土地整理。
(四)规费政策
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14届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100%扶持;经营性收费2年内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
(五)服务管理
1、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2、对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审批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鸡政发[2013]4号)文件执行。
3、相关部门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须向园区管理部门申报,园区内企业应缴纳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规费统缴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征收,园区管理部门配合进行,纳入规费统缴范围内的执收单位不得单独到企业收取费用。
四、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50%扶持。
(二)土地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缴省、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费用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按开工、竣工、实现税收贡献三阶段拨付,即开工时拨付50%、竣工时拨付25%、实现税收贡献时拨付25%。
(三)规费政策
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14届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100%扶持。
五、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不少于2个为市外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二)总部规模
1、化工、机械、食品、生物、材料业等资源精深加工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在我市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2、金融业总部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30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6亿元。
3、商贸、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及其它行业总部、地区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三)财税政策
经审查确认总部资格并签订连续经营10年以上协议的,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教育附加税、城维税除外)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80%扶持5年。
六、“飞地经济”分享办法
“飞地经济”是指在符合鸡西市产业布局基础上,从鸡西行政区域外引进新落户我市,且落户地为非招引项目政府所在地的项目;区域内不同行政区间迁移的项目。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后,实行收益分享。
(一)税收分享。“飞地”项目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比例在两级或同级政府之间分享。分享比例为,第1-第2年,企业税收100%归招商县(市)、区(或者市级);第3-第4年,企业税收由项目落地行政区与招商县(市)、区(或者市级)按3∶7比例分成;从第5年开始,按5∶5比例分成,或者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二)指标核算。GDP、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税收分享比例或双方商定比例进行核算,分别纳入飞地项目所在地及招商县(市)、区(或者市级)考核口径。
(三)年终调库。每年12月15日前(企业当年税收,缴库办理完毕),对两级或者同级政府之间分享的税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清算,报市政府审批后,协调银行、税务等部门予以调库。对年底未能进行更库调整的,则全口径税收在属地全额体现,市财政通过年底结算方式,对两级或者同级政府财政划转应分享的地方财力。在年底考核时,按确定的分享比例将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核算计入到招商县(市)、区(或者市级)的收入考核数当中。
七、兑现政策相关要求
(一)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经营年限不低于10年,期间变更企业法人主体的,收缴优惠政策收益。
(二)裂变升级项目以兑现政策前两年应缴税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改扩建项目尚未完全投产达效的以上年度应缴税金为基数,自投产达效之日起,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裂变产生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