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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新疆站 > 新疆政府招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 新疆乌鲁木齐市政府招商引资信息
关注度: 12804 
区域面积:14216.3平方公里
常住入口:355万
联系部门:乌鲁木齐市招商局
招商地址:乌鲁木齐市招商局
联系方式:40060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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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通称“乌市”,旧称迪化,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交通中心。市域面积为14216.3平方公里,辖7区、1县,2014年末常住人口为353万人。“乌鲁木齐”是蒙古语,意为“优美的牧场”。

  乌鲁木齐地处中国西北,亚欧大陆腹地,毗邻中亚各国,有“亚心之都”的称呼,自古以来是沟通东西商贸的重要枢纽。如今是世界上最内陆、距离海洋和海岸线最远的大型城市(2500公里)。

  乌鲁木齐历史悠久,早在新石器时期,就有人类在这里繁衍生息。1763年乾隆扩建筑城,时称迪化。1884年迪化为新疆省省会,从此成为全疆的政治中心。1954年迪化改名乌鲁木齐,乌市是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世居民族有13个,少数民族49个。

  乌鲁木齐是中国国家园林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城市。2016年将建成全国文明城市,也是广义西北地区即西安、库尔勒、克拉玛依之后的第四文明城。

  2016年2月23日,乌鲁木齐在CCTV“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2015年度十大最具幸福感省会城市中名列第七。

乌鲁木齐市

 

  位置境域

  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新疆中部、亚欧大陆腹地,地处北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东以恰克马克塔格至大河沿一线与吐鲁番市接壤;西以头屯河与昌吉市为界;南以喀拉塔格-克孜勒伊接南山矿区,突出部分折向东南,沿未日洛克-阿拉沟以东与托克逊县相连。在夏泽格山脊线3以南与和硕县毗连;西南与和静县为邻;北部沿博格达山脊与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分界。

  地处东经86°37'33"-88°58'24",北纬42°45'32"-45°00'00"。截至2014年,建成区面积412.26平方千米。2014年,全市绿化覆盖面积2.69万公顷,比上年增长5.9%,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1.46万公顷,增长7.4%。绿化覆盖率达38.5%,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绿地率35.4%,提高0.7个百分点。

  地貌

  乌鲁木齐市境最北点在头屯河下游距五家渠市3.5公里处,最南点抵阿拉沟以南夏格泽山脊,南北最宽处约153公里;市境最东点在高崖子牧场东边石窑子艾肯沟内,最西点在胜利达坂以西的天格尔山脊,东西最长约190公里。海拔580米-920米。自然坡度12‰-15‰。

  乌鲁木齐地势起伏悬殊,山地面积广大。南部、东北部高,中部、北部低。最高点天山博格达峰顶,海拔5445米;最低处在猛进水库的大渠南侧,海拔490.6米。两地水平距离75公里,高差4954.4米。山地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北部冲积平原不及总面积的1/10,市区平均海拔800米。

  乌鲁木齐市区三面环山,北部平原开阔。东部有博达山、喀拉塔格山、东山;西部有喀拉扎山、西山;南部有伊连哈比尔尕山东段(天格尔山)、土格达坂塔格等。辖区地势由东南向西北降低,大致分为三个梯级:第一级为山地,海拔2500-3000米或更高;第二级为山间盆地与丘陵,海拔1000-2000米;第三级为平原,海拔在600米以下。

  气候

  乌鲁木齐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属中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最热的是7、8月,平均气温25.7℃;最冷的是1月,平均气温-15.2℃。

  乌鲁木齐春天来得迟,北郊一带3月26日步入春天;市区要晚两个星期,到4月8日春天来临;南郊还要迟十几天,4月20日左右山前才见绿波。每年从6月上旬起,乌鲁木齐之春自北而南相继结束。春雨占全年降水的40%左右,对春播及旱地作物十分有利。

  夏季的乌鲁木齐城郊山区山花烂漫,市区林带茂盛;北郊的夏季,才62天;而南山牧场却没有真正的夏天,春秋相连。乌鲁木齐夏天热而不闷,昼夜温差大,城区夏季平均气温为23℃。

  乌鲁木齐的秋天从每年8月24日开始。北部平原推迟10天,入秋后,天气环境比较稳定,天气不冷不热,温和宜人。9月下旬以后,冷空气频频袭来,气温下降迅速。10月份昼夜温差增大。当地民谣中有“早穿皮袄午穿纱,围着火炉吃西瓜”的说法。

  乌鲁木齐城区的冬天,每年从11月3日到次年4月8日长达150天。乌鲁木齐市三面环山,北部好似一个朝向准噶尔盆地的喇叭口。由于天山屏障,冷空气往往滞留在盆地内。南郊山前丘陵却有一条“暖带”,一月份气温要比市区高4、5度。这种独特的冬季气候条件,适应进行大棚蔬菜生产,而且南郊积雪长达175天。

 

  根据《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模方面,提出乌鲁木齐市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4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19平方公里以内。推进乌昌一体化进程;加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的沟通,促进兵地融合。此外,将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在城市环境建设和综合治理方面,乌鲁木齐将加强对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大对细颗粒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控制,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

  在城市人居环境方面,《总体规划》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旧城有机更新,提高群众的居住和生活质量,创建宜居环境。
  特产

  乌鲁木齐主要特产中手工制品有维吾尔族花帽、手工刺绣、金银首饰、玉雕制品、地毯、木雕、羊角鞭、锡伯族烟袋、皮靴、艾得里斯绸、英吉沙小刀、和田地毯等。土特产有鹿茸、阿胶、鹿血酒、伊力特曲、葡萄酒等。另外各种新鲜的水果,如葡萄、哈密瓜、石榴、无花果、蟠桃、库尔勒香梨、库车小白杏、阿克苏苹果以及各种各样的水果干。

  其中奥斯曼草汁有使眉毛变黑的功效,是天然的美容品,维吾尔族的女孩子从小就用它画眉,因而维族姑娘的眉毛又黑又浓。

  水资源

  水资源是地处内陆干旱区的乌鲁木齐最宝贵的资源。乌鲁木齐存在着冰川融水、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等不同形态的水资源,降水是水资源的补给来源,降水的变化直接影响水资源的变化。2012年,水资源总量为9.969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9.198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0.771亿立方米。

  乌鲁木齐地表水水质较好,河流均系内陆河,河道短而分散,源于山区,以冰雪融水补给为主,水位季节变化大,散失于绿洲或平原水库中。乌鲁木齐地区共有河流46条,分别属于乌鲁木齐河、头屯河、白杨河、阿拉沟、柴窝堡湖5个水系。

  乌鲁木齐地区地下水资源比较丰富,按地质情况可划分为达坂城—柴窝堡洼地、乌鲁木齐河谷和北部倾斜平原三个区,形成地下水储存的良好环境。

  乌鲁木齐地区冰川资源丰富,冰川素有“高山固体水库”之称,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河和头屯河上游的天格尔山以及东部的博格达山,储量73.9亿立方米,平均消融量1.23亿立方米。

  土地资源

  乌鲁木齐土地总面积为12000平方公里,耕地654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5%,其中水田990公顷,菜地4618公顷,水浇地面积56872公顷,山旱地2950公顷;现有园地10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9%;林地577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9%;牧草地8046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8.23%;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307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水域总面积362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7%;未利用土地1784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13%。

  矿产资源

  乌鲁木齐市北有准东油田,西有克拉玛依油田,南有塔里木油田,东有吐哈油田,且地处准噶尔储煤带煤的中部,市辖区内煤炭储量就达100亿吨以上,主要分布在雅玛里克山、水磨沟、芦草沟等地,约占全疆总储量的四分之一,故乌鲁木齐又被称为“煤海上的城市”。此外还蕴藏丰富的各种有色、稀有的矿产资源。

  截至2012年共发现各类矿产29种,129处矿产地,大、中型矿床30多处。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炭、石油、铜、锰、铁、黄金、石材、砂石、粘土、盐、芒硝、矿泉水等。盐储量2.5亿吨,芒硝储量1.1亿吨,盐和芒硝产于芒硝盐池,分东、西盐湖两部分;石灰岩储量1.2亿吨;锰矿储量2.2万吨。

  生物资源

  森林资源

  乌鲁木齐地区的森林资源在全疆相对较优,相当于全疆平均森林覆盖率的3倍,但与全国相比差距甚大。森林资源可分为天然林和人工林两大类。天然林主要包括山地针叶林、河谷林和平原荒漠林;人工林主要包括以改造自然、保护农田、草场为主体的各种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城市绿化林。

  截至2012年,有林业用地面积62477公顷,有林地面积35612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7%;疏林地面积18362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9%;灌木林地面积2782公顷,占林地面积的4%;育苗基地面积264公顷;城市园林及荒山绿化已达3226公顷。树种资源约90余种,主要有雪岭云杉、天山桦、密叶杨、白榆等。

  动物资源

  乌鲁木齐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特征、气候条件等为各类动物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生存条件,是动物繁衍生息的丰富资源。各类野生陆栖脊椎动物约212种,其中鸟兽资源丰富,约有201种。荒漠动物群分布于本市低山地荒漠和冲积平原地带,主要有沙鼠、跳鼠、鹅喉羚、沙狐、狼等动物;河流、湖沼动物群分布在本市的河流、湖泊等水域,代表种类有灰雁、绿头鸭、黑鹳等动物;森林草原动物群分布在南山山地的森林、草原,主要有马鹿、野猪、棕熊、灰旱獭、石貂、野兔等动物;高原寒漠动物群分布于南山和东山高山地带的动物,主要有北山羊、雪豹、高山雪鸡等动物。乌鲁木齐分布的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有24种,其中一级保护动物4种,二级保护动物20种。

  植物资源

  乌鲁木齐位于天山以北,自然环境比较复杂,有着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现已查明,可供开发利用的野生食用植物约有40余种,其中野蔷薇、沙棘、野苜蓿等在国内外已被开发利用,作为饮料和保健品;野生油料植物约有50余种;野生饲用植物约有29科140多属240余种,其中如三叶草、草木樨、苜蓿、冰草、草地早熟禾、布顿大麦等世界上著名的豆科和禾木科牧草在本市均有生长,本地还有不少野生优良牧草有待进一步开发和利用;野生蜜源植物约有100多种;农作物野生近缘种植物约有60多种;野生药用植物资源约有390余种,是中国医药宝库的一部分;野生工业用植物约有100余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新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投、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七条区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外投资者与我区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在边境地区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第九条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来我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内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及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三条区外企业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区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区外投资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区外投资者投资我区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区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区外投资者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自治区按区内企业标准,推荐上市融资。

  第十六条在边境城市投资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区外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八条区外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二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四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县乡和贫困地区还可放宽)。从区外招收的技术骨干,免收暂住费。

  第十九条区外投资者从海外和外省市区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条所有区外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我区企业同等对待。

  区外投资企业的外省市区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区外投资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区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区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区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着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三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二条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四条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经协办及各级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自治区及各级政府对内开放、引进内资、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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