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对其自有厂房和土地享有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权利均属于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排除其他人的侵害和干涉。然而,任何民事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
征收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地取得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而征用是国家强制性地使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使用权变动的特殊情形。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民法典并没有进行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对何为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法定程序应当包括如下步骤: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实施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公告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三是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当不少于因财产被征收产生的实际损失。这种实际损失,不是政府根据政策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确定的,而是通过市场方式实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企业的土地、厂房被政府不当征收或征用,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房屋征收为例,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企业可以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或者撤销。企业的房屋被不当强制拆除的,企业亦可以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此外,实践中,企业往往都会租用他人的厂房,在租赁过程中,厂房被政府征收,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厂房,能否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呢?一般而言,承租人无权对房屋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特殊情况下,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屋内物品或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承租企业亦可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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