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落户奖励
对在开发区新设立的外资制造业企业,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对于须征地建设的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含)-5亿元的之间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于租赁厂房开展建设的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以上或税收产出达到300元/㎡以上的,2年内每年度按照当年区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第3-5年给予50%补贴。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符合开发区招商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给予最高可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6%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产业龙头项目,可提供重资产建设支持。
1.可提供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
三、经营贡献奖励
引进的制造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开发区产生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二年按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四、资金扶持政策
(一)对获得国家、省各项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制造业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二)设立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引导资金,以股权、合作权益出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制造业项目的引进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引入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科技企业,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的扶持。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对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开发区的上市制造业企业,参照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在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8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额度最高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额度最高8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奖励额度最高30万元。
五、物流成本补贴
当年在开发区上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六、土地使用税补贴
对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30%的比例给予补贴。
七、金融机构开办补助
对在开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人机构:按到位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分支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行,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二级分行,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支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新增设营业网点,每增设一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作为开办补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作为开办补助。
(三)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未经管委会同意,未满5年不得转让出售。
(四)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度市中心城区房租平均价格连续3年每年给予6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房屋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自建办公用房的,根据片区相应政策本着从优原则执行。
八、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补助
(一)对入驻莒州路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住宅项目除外),在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或计划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应当予以扶持鼓励发展的,按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补助,资金补助的方式为:
1.容积率为1.2-1.5(含1.5)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的资金补助。
2.容积率为1.5-1.8(含1.8)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金补助。
3.容积率为1.8-2.1(含2.1)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0元的资金补助。
4.容积率为2.1-2.4(含2.4)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的资金补助。
5.容积率为2.4-2.7(含2.7)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的资金补助。
6.容积率为2.7以上(不含2.7)的项目,给予在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品牌(项目),自持部分另行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品牌(项目),自持部分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其营业额的1.5%给予运营资金补助,运营后第4年和第5年,每年按其营业额的0.75%给予运营资金补助。年度营业额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九、科技创新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示范、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千人计划”工作站,按照1:1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二)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给予等额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贷款贴息补助或科技金融风险补助的,给予等额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三)对于入驻悦来湖科技人才聚集区的各类科技创新机构:
1.属于行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大平台的,根据实际投入及运营考核评价情况最高给予每年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五年。
2.对于入驻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可一次性给予建设资金。对入驻的研发机构投资运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考核评价合格的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五年。
3.对于认定(备案)为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4.对于入驻的工业设计、科技服务、新型电子商务、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科技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给予适当扶持。
5.在聚集区内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品牌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每年给予最高60万元的租金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五年。经评审认定的行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发机构等,可按综合成本价上浮10%的价格购置聚集区内研发办公用房,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扶持,每年最高扶持4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五年。
十、高级人才奖励
(一)对引进的某一学科或领域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端人才(团队),经认定后,提供100-500万元的科研经费;对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市“黄河三角洲学者”产业领军人才来开发区创业的,经用人单位申请,给予3年100㎡内的办公场所补贴,租赁厂房的,给予3年厂房补贴。
(二)对荣获国家、省、市各类人才奖项的人才、团队,获得奖金或津贴补贴的,开发区给予同等数额配套奖励。成功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市“黄河三角洲学者”产业领军人才的,五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20万元的岗位津贴。深入实施“汇智学者”人才工程,五年管理期内每年给予每位“汇智学者”岗位经费20万元。
(三)对入选市级及以上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在管理期内每月享受1000元津贴;高级技师三年内每月享受500元津贴,技师三年内每月享受300元津贴。对获得世界大赛奖牌、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评定的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分2年进行补助;对新评定的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四)租住开发区人才公寓(阳光100)的各类人才,五年内按房租的100%补贴给租住人所在企业。超过五年的,按相关部门审定价格的半价进行租房补贴,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10年。在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家属就业、子女入学、人才代理、工商注册、居住证办理、驾照换领等各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五)鼓励各类中高级人才和创业团队入驻悦来湖科技人才聚集区。
1.经评审认定的各类中高级人才和创业团队核心人员,租赁区内专家公寓的,给予全额租金扶持,扶持期限三年;购买开发区内住房的,一次性给予500-1000/平方米的购房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20万元。
2.对各类中高级人才和创业团队核心人员实际创新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结合考核评价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十一、项目引荐人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制造业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区内现有企业新上的转型升级、重整重组、增资入股等项目,按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二)实际到位外资额须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制造业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8‰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引荐奖励资金最低80万元人民币。非制造业外资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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