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社会资本渐趋活跃,对机构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但是如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还是当前发展需要考虑的重点。
我国老龄化问题从引起全社会关注,并从认识转到政策性应对,这一过程还相对较短,尽管近期养老服务的发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在政策和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偏误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第一,混淆有效需求与潜在需求。从需求看,我国2亿多老年人并不是都需要养老服务。低龄老年人和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基本不需要由专业机构提供介护和照料性养老服务。而真正刚性需求人群是那些高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根据现有基数这些老年人总量不超过4000万人。如果发展养老服务时,混淆了有效需求和潜在需求,就会夸大对养老服务的需求。
第二,养老服务供给侧政策乏力。近年来,有关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的政策导向性异常鲜明,比如优先保障用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贴供方等。这些属于供给侧政策,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引导增强养老服务的市场供给。但是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往往并不取决于决策者的良好意愿。现实表明,社会对供给侧政策的敏感性没有预期的高,政策性利好没有得到有效回应。一方面是政策红利还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利益刺激。另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规模的养老服务市场。市场的形成首先要有需求,在需求的拉动下才会产生供给,需求和供给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在趋向均衡的过程中实现市场的资源配置。而养老服务作为以“服务”为产品的市场,显然还处在发育过程中,一般性刺激供给的政策难以立竿见影。
我国现阶段,老年人及其子女真正关心的养老服务是护理、照料性服务,而且需求刚性较强,因此支持性政策应更多向这个方向瞄准,突出供给引导的同时,还要注重增强老年人的购买力。
第三,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有偏差。公办养老机构是政府对贫困老年人履行托底性养老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2017年全国登记养老机构2.84万家,其中公办1.36万家,占比47.9%,在院对象中“三无”和五保对象占比59%。公办养老机构较好地落实了国家设立公立机构的宗旨,使低保家庭、“五保”对象等贫困老年人实现了老有所养。同时,一些地方的公办养老机构同样对社会老年人开放,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排队轮候成为常态。如果没有一套科学严格的评估制度,如果用“谁付得起谁住”的市场法则,必然造成公共福利分配不公,从而制造社会不公平。从这个角度看,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还有偏差。
第四,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性作用不够。公办养老机构是被赋予特殊功能的公益服务机构,除了担负贫困人口兜底养老保障的功能外,还应该发挥服务的示范性。这种示范性,不仅通过公办机构一流的服务和管理为民办机构树立学习的标杆,更重要的是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供给“失灵”问题,向社会提供民办机构不愿提供的服务,在服务供需对接上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但在现阶段,公办机构不仅没有与民办机构形成合理分工,而且与民办机构形成了同质化竞争。当前社会对养护型和护理型养老服务的需求较大,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成本高、风险大,且需要打通医疗资源,导致市场供给不足,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聚焦于这些方面,为社会提供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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