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推进招商引资,实现叶城县跨越式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新疆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叶城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叶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创办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税收减免政策
第三条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第四条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纺织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基础上,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条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纺织企业,5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章建设用地政策
第六条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新办工业企业,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办工业企业,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减免50%。
第八条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拉动作用强的新办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给予土地出让金减免。
第四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拉动作用大并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新办工业企业,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生产性厂房投资的40%一次性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对农副产品深加工、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含量大、经济拉动作用强的生产型企业,在规模扩大和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具体贴息比例根据项目确定。
第十二条对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纺织企业生产的棉纺产品和农产品出疆销售,根据产品的种类和等级,给予100元—400元/吨的运输补贴。
第十三条对新落户企业,在保障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当年用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本地劳动力占50%以上且用工时间满6个月,按本地每名职工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以后年度每新增一名本地职工,按本地每名职工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不含免税部分)的企业,按新增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奖励。
第十五条凡列为国家级的龙头或重点企业以及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列为自治区级的龙头或重点企业以及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专利技术,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对本地生产性企业加工出口本地产品,按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外贸流通企业出口本地产品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对在南疆口岸报关出口非本地产品的外贸企业,以1000万美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自主创新、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新疆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企业新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的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
第十九条新办工业企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通讯、供水、供电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水、电、讯等各类设施建设和设备,按市场同类价格取费,免收各类开口费。
第二十条民族贸易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对“少、边、穷”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财政扶持政策中有关补贴的考评依据和办法,按照《叶城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由叶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