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招商委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特别是南博会招商工作,我省结合《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对去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把对单个招商项目的奖励,从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改为150万元,持续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鼓励和工作力度。
据悉,去年颁布的《办法》试行一年来,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如中介数量少、质量参差不齐,奖励门槛过高,部分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好项目因资金额达不到要求而无法给予奖励等。按照省长陈豪在2016年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上“调动异地驻滇商会、外埠云南商会、境外商务代表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探索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招商引资新途径、新办法”的要求,省招商委办公室对2015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内容包括:一是降低奖励门槛,将原《办法》“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1亿元以上可以申请奖励”,改为“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奖励”。二是提高奖励标准,将原《办法》“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改为“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改为“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三是关于在原来不属于奖励范围中增加了“其他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悖的项目”。四是更加注重将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增加了“对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行业领军人才的引资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五是将奖励申报审核时间调整为每年6月和10月。
据悉,本办法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2015年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