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环境,强化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县经商办企业所需占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不管由谁引进,不分行政区划,只要在规划范围内,根据项目需要,优先挑选征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时,优先保证新上、扩建项目用地。
第三条新上、扩建项目,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县可支配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对投资兴办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第五条支持鼓励内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对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其用途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对整体出售的企业,可以分期付款,在确保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剩余资金经双方协商可在10年内付清。
第六条用足用好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对新上、扩建企业,县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凡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免、抵、退”政策。
第七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出口型、技术先进型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同时可以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自2002年1月1日以来已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可以抵扣新增地方所得税款,未征税款不再征补。
第八条对投资我县优势行业、特色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建帐核实征收的外资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在下一纳税年度纳税所得前弥补,下一纳税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新上生产性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内,房产税、车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数,县财政以补助方式如数返还3年。
第十条凡属国家级新产品,自销售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30%奖励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每创建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著名商标(省级)、知名商标(市级)的企业,县政府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多个商标,可累计奖励。
第十二条对单体企业,地税占总纳税额45%以上,年纳税300—5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奖励1个财政列支指标;年纳税500—8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奖励1个财政列支指标和25万元以上轿车一辆;年纳税800—10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企业,奖励1个财政列支指标和35万元以内轿车一辆;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幅度奖励。列支指标人员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毕业、2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