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共涉及51项。其中包括,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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