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小编 2015-08-19 13:42:31
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家对新建项目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提供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50年。
1、固定资产计划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原则提供2—3万平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80元/平方米标准;
2、固定资产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含2亿元)的,原则提供3—4万平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70元/平方米标准;
3、固定资产计划投资2亿元以上的,原则提供4—5万平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60元/平方米标准。
4、对投资规模大、建立专项工业园的项目,给予特殊政策。
二、税收政策:
对生产加工型项目,视税收贡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原则上给予以下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教育附加地方实得部分和土地使用税的50%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教育附加地方实得部分和土地使用税的50%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新建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累计实现税收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税收政策延续两年;两年内累计实现税收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税收政策延续三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年纳税额均达2000万元以上,税收政策延续五年。
三、收费政策:
拟建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工本费除外),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四、特殊政策:
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给予特殊政策。
五、扶持政策:
1、投资于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地方政府可为其申报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
2、企业年纳税额超2000万元以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可为其申报财源建设项目。
3、企业建成后,可协调金融部门以土地、厂房、设备作抵押给予贷款解决流动资金不足。
六、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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